齊華道,“集團的每一個事業部,從地產事業部、機械事業部,再到再生鋁事業部,甚至包括集團的每一個部門,包括像法務部
投資部、財務部都收到了這份內容雷同的舉報信,面前這些信就是我統一集中過來的。”
“所以,這么多人接觸了這封信,想不走漏消息也不可能了?”李和接著道,“沒有不透風的開襠褲,肯定是有人通知了郭勝利,郭勝利有恐懼是肯定的,至于自殺,你信?”
中再集團從組織架構,企業章程上來說,還是一個蹣跚學步,穿開襠褲的娃娃!
不成熟才導致如此多的漏洞!
“不信。”齊華憋住笑,搖搖頭,“郭勝利這個人雖然我接觸不多,但是從外表來看,不是那種肯輕生的人。”
何況,還有一點他沒有明說,他們是私營企業,按照現在國內刑法上的貪污罪,在主體上限定為國家工作人員、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和其他經手、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,體現了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從重懲處的刑事立法原則;
在客體上限定為公共財物的所有權,體現了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"的憲法原則。
而發生在外商獨資企業的個體、私營企業中的上述犯罪行為,雖然也具有"利用職務之便"的特征,但與貪污罪的構成要件存在明顯差別。
司法實踐中對于外商獨資企業和個體私營企業中的侵占罪行,只能根據我國刑法第七十九條關于類推的規定,比照相關分則條文定罪判刑,具體定為比如盜竊罪、詐騙罪等。
郭勝利不是小顧這種三言兩語就能被嚇唬住的法盲,他是法學碩士出身,熟諳各種法律條款,自然明白,不管他是貪污還是受賄,從司法的角度來說,職務侵占罪和貪污罪都是很難成立的!
所以,對郭勝利這種人來說,是不可能被輕易的嚇得跳樓的!
內容未完,下一頁繼續閱讀